枣庄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21-11-09 点击数:

枣庄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枣庄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维护捐赠人、受益人和基金会的合法权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作为学校多元化筹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接受社会公益捐赠的窗口,围绕学校办学目标开展活动,通过筹资、投资等方式为学校办学活动提供经费等支持。理事会是基金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基金会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基金会财务收支预算及决算等重大事项,应当经理事会讨论决定。所有的捐赠收入都要进入基金会账户进行会计核算,并按照捐赠协议或者基金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使用。留本基金在基金会进行资金运作,通过合法途径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三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工作在基金会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并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学校财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理事会应定期审议基金会的财务工作报告、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并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理事长或由理事长授权分管日常工作的副理事长负责日常财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基金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严格执行预算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

第六条  基金会应当配备具有专业技术资格的专职财会人员,财会人员数量应当满足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要求,会计岗位、出纳岗位和投资岗位的人员不得相互兼任。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七条  基金会应当支持监事人员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列席理事会会议,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第八条 基金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九条  基金会秘书长须编制年度收入预算,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条  金会应当开设独立、合法的银行账户。所有捐赠资金均应进入基金会账户,由基金会统一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一条  基金会获得的各类收入应当及时足额地纳入账户核算,不得长期挂账,不得“坐收坐支”,更不得形成“账外资金”和“小金库”。

第十二条  基金会接受现金捐赠,收款人和开票人应当由两人以上分别承担,所收取的现金应当及时入账。

第十三条  捐赠资金进入基金会专用账户后,应设立单独的项目进行核算与管理。

第十四条  留本基金的投资收益按照捐赠协议计算分配,协议上没有规定的,参照当前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执行。

第十五条  接受的金融产品捐赠如股票、债券、基金等有价证券,应及时办理过户或变现划入基金会专用账户。

第四章  票据管理

第十六条  基金会收到捐赠后应当据实开具捐赠票据。捐赠人不需要捐赠票据的,或者匿名捐赠的,也应当开具捐赠票据,由基金会留存备查。

第十七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应确保公益性。附加对捐赠人构成利益回报条件的赠与和不符合公益性质的赠与,不应确认为公益捐赠,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第十八条  基金会接受非现金捐赠,应当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入账价值:

1.捐赠方提供了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等凭据的,应当以相关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作为入账价值;捐赠方不能提供有关凭据的,应当以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2.捐赠方提供的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应当以公允价值入账。

3.基金会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股权、无形资产、文化资产,没有发票、报关单或其他凭据作为入账依据的,应当以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的评估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无法评估或经评估无法确认价格的,基金会不得计入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应当另外造册登记。

第十九条 基金会接受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捐赠物品时,应当确保物品在到达最终受益人时仍处于保质期内且具有使用价值。基金会接受企业捐赠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应当要求企业提供产品质量认证证明或者产品合格证,以及受赠物品的品名、规格、种类、数量等相关材料。

第二十条  受赠财产未经基金会验收确认,由捐赠人直接转移给受助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不得作为基金会的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秘书长须编制年度支出预算,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支出内容包括业务活动支出、管理费用支出、筹资费用支出和其他费用。基金会要严格支出管理,严格执行审批手续,认真审核支出内容,确保每一笔支出符合相关财务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基金会工作人员在学校有薪金收入的,不得再从基金会取得收入。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在使用经费时,应当通过银行转账进行支付,原则上不使用现金支付。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不得向个人、企业提供与公益活动无关的借款,不得资助以盈利为目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业务活动支出。定向捐赠的资助项目由基金会秘书长按照捐赠协议执行。凡协议中已列明使用范围、金额和支付时间的,在协议生效后即执行。

非定向捐赠的资助项目须经理事会批准后,由基金会秘书长执行。必要时,理事会可采取通讯形式表决。

第二十七条  管理费用的支付。管理费用包括理事会经费和基金会行政管理费用等,由基金会秘书长和分管财务的理事签字支付,单笔5000元以上的支出由分管日常工作的副理事长签字支付。

第二十八条  筹资费用的支付。筹资费用包括筹资活动费用和筹资财务费用,由基金会秘书长和分管财务的理事签字支付,单笔5000元以上的支出由分管日常工作的副理事长签字支付。

筹集非定向捐赠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举办募款活动费、印刷费等,在基金会筹资费用中支付。

具有明确指定用途的捐赠项目,筹资费用一般由捐赠项目受益单位承担。

第二十九条  基金会各项费用支出标准参照国家和学校有关制度执行。

第六章  资金运作

第三十条  基金会要加强对基金的管理,按照《枣庄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资金运作管理规定》,合法、高效地运作资金,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一条  资金增值收入除按照捐赠协议转入学校财务用于公益活动支出外,也可以列支筹资费用、管理费用等。

第七章  财务监督

第三十二条  定向及非定向捐赠收支均由监事会监督,以保证严格执行捐赠使用协议。如协议执行过程中出现违反捐赠使用协议规定的情况,监事会有权通知财务停止资助项目的支付并报告捐赠单位(捐赠人)及理事会进行裁决。

第三十三条 基金会有权对转入学校的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追踪问效,确保捐款及时足额拨付和使用,并根据协议,定期向捐赠单位(捐赠人)报告基金的使用情况。

第三十四条  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五条 基金会每年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会账务进行财务审计,并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基金会的财务报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六条  基金会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同时抄报业务主管单位;通过登记管理机关年度检查后,要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及基金会网站上公布。

第三十七条  基金会的信息公布工作,应当符合《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的要求。

第三十八条  捐赠人有权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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