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合法、有效、安全使用基金会法人证书,特制定本规定。
一、基金会法人证书是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给核准登记或者备案的基金会颁发的、确认其基金会法人资格的法定凭证,分为正本和副本。
二、基金会法人证书正、副本由枣庄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秘书长负责保管。
三、基金会法人证书原件原则上不外借,有特殊情况,必须由保管部门工作人员陪同使用。
四、对基金会法人证书的使用人及用途情况进行登记,并对法人证书复印件进行编号,保证其使用的严肃性与安全性。
五、严格按照民政部的规定,由基金会秘书长每年进行年检。
枣庄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2022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