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学院教育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24-07-05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广泛聚集社会资源,进一步规范接受社会捐赠管理,保障捐赠者和学校双方的权益,充分发挥社会捐赠在学校建设和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推进学校各项事业快速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社会捐赠,是指海内外组织和个人,按照自愿和无偿的原则,向学校捐赠的其有权处置的合法资产。

第三条 募集社会捐赠的基本原则:

(一)学校欢迎海内外热心于公益事业的组织和个人为枣庄学院教育、科研事业捐赠;

(二)鼓励学校内各部门、单位积极向社会各界、校友募集办学资金、筹措办学资源,以推动学校事业发展;

(三)所有社会捐赠的募集必须遵循节约与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提高社会捐赠的效益;

(四)所有社会捐赠的募集必须重视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关系,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第四条 接受社会捐赠的原则∶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捐赠自愿。捐赠应在双方协商一致、捐赠方完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

(三)无偿捐赠。捐赠双方不得以捐赠为名进行利益交换;

(四)尊重捐赠者意愿与符合学校利益相统一。

第二章 捐  赠

第五条 接受社会捐赠的类别和方式∶

(一)根据捐赠内容,分为货币类捐赠(现金和有价证券等)和实物类捐赠(房产、图书资料、仪器设备、苗木、陈列品等);

(二)根据使用用途,分为限定性捐赠和非限定性捐赠;

(三)根据是否冠名纪念,分为冠名捐赠和非冠名捐赠;

(四)根据使用方式,分为留本捐赠和非留本捐赠。

第六条 接受社会捐赠的使用方向主要用于学校教学、科研、学生培养、人才引育、办学条件改善,以及其他有利于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的方向。

第七条 接受捐赠流程

(一)学校各单位及个人在争取社会捐赠和办理过程中,应与枣庄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取得联系,及时沟通有关捐赠意向信息,并就捐赠对象、捐赠内容、捐赠用途等进行协商确定。大额捐赠项目可由学校出面配合洽谈。

(二)接受捐赠须签订捐赠协议,以确认捐赠行为,明确权利和义务。捐赠协议中应约定捐赠对象、捐赠方式、捐赠金额、捐赠用途、到款时间等内容。与枣庄学院签订的捐赠协议由办公室会签,与基金会签订的捐赠协议则由基金会审核并存档。

(三)捐赠到账后,由受捐单位及时办理认领、入账手续。新设立的捐赠项目,要及时办理立项手续。

(四)定向捐赠资产的使用,由受捐单位提交使用申请,基金会依据协议及项目管理规定审核后办理;非定向资产的使用,根据使用单位申请及管理规定,由基金会科学调配使用。

第三章 管  理

第八条 基金会是学校接受捐赠工作的管理服务和具体业务办理机构。对学校接受捐赠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统一管理,是负责学校捐赠资金接收、管理和资金运作的专业平台。

第九条 基金会或受捐单位对捐赠资产.应及时确认,并办理入账手续。计划财务处负责捐赠收支的核算,专款专用,及时开具捐赠票据,并定期编制会计报表。

第十条 各学院、各部门是捐赠资产的执行单位,严格按照捐赠协议和捐赠资金管理办法的约定进行支出和使用,并定期向捐赠方反馈项目的阶段性成果及总结报告。

第十一条 学校各单位依托捐赠项目管理系统,对本单位捐赠项目的协议、立项、入账出账、执行报告等事项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捐赠项目结束或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原则上应由执行单位与捐赠方协商提出处置意见,并报基金会审查同意后实施。

第十三条 接受社会捐赠项目的管理和收支应当接受上级部门和校内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十四条 境外捐赠项目由国际交流处按照学校接受境外捐赠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实物捐赠项目由学校国有资产处按照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鸣

第十六条 学校向捐赠方颁发捐赠证书,并及时在基金会网站及公众号进行鸣谢,经捐赠方允许可在媒体进行专题宣传。

第十七条 捐赠方可受邀参加学校的重要仪式及活动、受聘理事、兼职教授等职位,对作出重要贡献的捐赠方,学校视情况授予各类荣誉称号。

第十八条 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度准许的范围内,捐赠方享有优先利用学校教学、科研等资源,开展合作、共建等权利。

第十九条 在符合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情况下,经双方充分沟通,捐赠方可以对建筑物、实验室、会议室、特聘讲席教授席位、奖助学金等进行冠名纪念。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校和捐赠方协商解决。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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