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项目申报评审制度

作者: 时间:2024-07-05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枣庄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或“本基金会”)项目的申报和评审管理,科学确定项目,提高实施效果,根据基金会章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实施的项目是指本基金会章程中业务范围涵盖的资助项目,资助对象一般为枣庄学院。教育发展基金指本基金会中的非限定资金,即捐赠人非指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基金会理事会是项目管理的最终决策机构,基金会秘书处是基金会项目申报和管理的执行机构。

第二章 项目申请

第四条 本基金会每年一月份至三月份接受枣庄学院各部门、各单位申请教育发展基金项目,所申请项目要符合本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按规定程序申请,应确保所申请项目的必要性和急需性。

第五条 编制并提交项目申请书至基金会秘书处,申请书内容包括:前期调研情况、项目背景、项目目标、项目内容、组织机构、项目预算、项目跟踪、项目评估。

第三章 项目评审

第六条 项目评审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基金会秘书处首先进行项目申请书的形式审查和内容初审。

第七条 对于形式审查合格且符合本基金会章程的项目,递交“枣庄学院教育发展基金项目评审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小组”)进行会议评审并报主管校领导审核,评审小组一般由党委(校长)办公室、教务处、科技处、学生处、财务处、审计处、后勤管理处、校友工作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构成,重点从项目的公益性、创新性、受助对象需求、资金使用效益等方面对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

第八条 将项目申请的初审意见和评审小组意见随同有关资料上报理事会,由理事会最终确定立项项目。

第四章 项目立项、实施与管理

第九条 对于理事会同意资助的项目,项目申请部门应根据最终批复意见修改并提交最终《枣庄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项目立项表》,签订项目实施协议后严格按计划实施。

第十条 有关其他项目立项、实施与管理规定,参照《枣庄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项目管理制度》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枣庄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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