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投资管理制度

作者: 时间:2024-01-11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利用各类捐赠资金,规避资金投资风险,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慈善法》及《枣庄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投资管理的基本原则

1.合法性原则。捐赠资金投资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章程》有关规定,合法开展资金运作。

2.安全性原则。捐赠资金投资必须考虑政策风险、管理风险、信用风险、流动风险等因素,确保投资无风险。

3.有效性原则。捐赠资金投资必须坚持以获取收益为目标,实现资金保值增值。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三条 基金会投资管理资金来源

(一)基金会留本基金;

(二)非限定性捐赠资金;

(三)限定性捐赠资金;

第四条 其他沉淀的捐赠资金。


第三章 投资范围


第五条 通过发起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直接进行股权投资。

第六条 将财产委托给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机构进行投资。

第七条 直接购买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第四章 投资机构与程序及其职责


第八条 项目申报 由基金会秘书处提出项目立项申请。

第九条 项目立项 由基金会秘书处将立项申请提交基金会理事会立项,并办理下一步审批手续。

第十条 项目审批(试行)

1.通过发起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直接进行股权投资

1)单笔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由基金会理事长审批,基金会秘书处定期向基金会理事会汇报;

2)单笔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由基金会理事会集体审议并定期向基金工作领导小组汇报,接受基金工作领导小组;

3)单笔100万元以上由基金会理事会集体审议并向基金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基金工作领导小组按学校“三重一大”相关规定报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集体决策。

2.将财产委托给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机构进行投资

1)单笔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由基金会理事会集体审议并定期向基金工作领导小组汇报,接受基金工作领导小组;

(2)单笔100万元以上由基金会理事会集体审议并向基金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基金工作领导小组按学校“三重一大”相关规定报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集体决策

3.直接购买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由基金会秘书处按季度制订购买计划,报基金会理事会集体决策;基金会理事会定期向基金工作领导小组汇报,接受基金工作领导小组;基金工作领导小组视情况按学校“三重一大”相关规定报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集体决策。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一条 所有投资类项目审批通过后,由基金会理事长组织基金会秘书处工作人员进行具体实施,并按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实施过程中如需相关单位配合,相关单位应全力配合。


第六章 项目


第十二条 基金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基金投资类项目整个实施过程进行全程监督。涉及基金会重大项目及资金使用情况的,由监查审计处或聘请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参与监督审计。

第七章 投资收益


第十三条 基金会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全部用于《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内的支出,不得挪着他用。


第五章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枣庄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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