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与国家、山东省和枣庄市社会组织管理部门的联络沟通,继续提高基金会制度建设水平,确保基金会合法运作、健康发展,结合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建立省管社会组织联络员制度的通知》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联络员岗位职责
1.定期关注国家、山东省和枣庄市社会组织网站(包括指定的客户端、官方公众号等信息发布渠道),加强与登记管理机关和上级机关的沟通联络;
2.认真学习、及时传达中央、省、市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及文件和讲话精神,协助秘书长组织召开相关学习研讨活动,并做好相应记录;
3.结合秘书处工作实际,协助研究制定相应工作措施,完善基金会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
4.及时研究解决与登记管理部门联络沟通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解决意见和办法;
5.协助协调完成登记管理机关及上级有关部门部署的工作任务;
6.落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宜。
二、联络员岗位设置
社会组织联络员岗位设置于基金会处秘书处,可专职或兼职承担。
三、联络员工作纪律
1.联络员不得迟报、瞒报、误报各类工作信息、资料;
2.联络员要遵守政治纪律和法律法规,不得在微信群、QQ群等发布工作以外的信息,发布信息首先须经基金会领导审核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