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24-07-05 点击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枣庄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项目管理,科学有效地组织、管理和监督基金会的各资助项目的运转,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根据《枣庄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实施项目是指按照基金会的宗旨致力于加强枣庄学院与国内外各界的联系和合作,募集办学资金、奖励、资助师生,推动枣庄学院教育事业的发展的专项项目。

第三条 项目的开展要尊重捐赠单位和合作单位的意愿,体现社会公益性和效益性。

第二章 公益性资助项目范围

第四条 公益性资助项目含定向资助项目和非定向资助项目,主要用于:

(一)支持学校教学与科学研究设施的改善(包括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和除职工宿舍外的建筑物等);

(二)资助教学与科学研究项目的开展及专著出版;

(三)支持学校人才引进,资助聘请知名学者来校讲学;

(四)资助与学校有关的合作项目的开展和学术会议;

(五)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及奖教金;

(六)资助有益于学生综合素质拓展的各项活动。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五条 定向资助项目由捐赠方提出立项意愿,经与基金会协商后正式立项,由本基金会与捐赠方签订捐赠立项协议书,并由受益单位填写《枣庄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项目立项表》(以下简称《立项表》)。

第六条 非定向资助项目指捐赠方未指定立项范围,由本基金会统一规划、安排的自主立项项目。立项程序为:

(一)所有非定向资助项目申请对象都须填写《立项表》(见附件)。

(二)由基金会秘书长召集理事会根据学校发展需要和基金会财务状况以及基金会可用于非定向项目的资助总额,确立基金会非定向资助项目。

第四章 项目的实施

第七条 定向项目与非定向性项目由本基金会批准立项后将自己拨付学校账户,并提交受益单位执行,由受益单位落实建设与实施,受益单位建立明确的责任制度,成立项目领导小组,指定专人负责管理项目。项目实施前,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枣庄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学院(部门)基金使用申请表》(简称《使用申请表》,见附件)。

第八条 本基金会对上述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与困难,予以协调。

第五章 项目监督与验收

第九条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项目的执行情况予以监管和验收,具体涉及:监管项目协议的执行情况,负责项目配套资金的足额到位,检查监督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组织项目验收,报告项目执行结果。

第十条 基金会组织专门人员对完成项目进行检查验收,对项目进行跟踪和动态管理,并在项目结束后对项目效果进行评价。对单项金额达到500万元的项目,组织专家进行现场验收、评价。

若不达标,受益方要组织项目退工。返工产生费用由受益方负责。在项目实施中如有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基金会将依照法律和规定追究项目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受益方责任人填写《枣庄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资助项目结项表》(简称《结项表》,见附件),并在项目验收后一个月内向本基金会秘书处递交项目建设总结报告的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本。

第十二条 资助项目的所有成果须以适当形式体现基金会的资助。

第六章 项目资金的管理

第十三条 所有项目的经费都必须进入枣庄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帐户。

第十四条 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及合作协议或捐赠协议文本要求,项目实行专项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经费拨付按项目经费预算及用款计划,经基金会审核后拨付给枣庄学院,由枣庄学院按进度给项目实施单位,经费管理由基金会负责监督。

第十六条 定向项目结束后,由基金会负责向捐赠单位报送专项资金财务决算,以及项目完成报告。

第十七条 专项经费接受民政厅或上级主管部门指定专门机构审计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枣庄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枣庄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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