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意识形态工作,根据有关制度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将意识形态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部门工作和党的建设工作紧密结合,做到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第三条 合作发展处(校友办、基金会)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职责
(一)党支部书记是第一责任人。要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任务亲自督办。要旗帜鲜明地站在意识形态工作第一线,强化对意识形态工作的统筹谋划、组织领导、责任落实,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二)分管意识形态工作的部门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协助支部书记做好意识形态日常工作。抓好统筹安排部署、细化工作举措、组织实施和督查指导等工作。
(三)其他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分管领域的意识形态工作以及各项工作的落实。
第四条 意识形态工作内容
(一)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及指示精神,始终坚持党的领导这一重大政治原则,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加强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工作,切实形成党支部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格局。
(三)定期分析研判本单位意识形态领域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引导和改正,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及时向学校党委报告意识形态领域重大情况并提出建设性意见。
(四)扎实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建设,重点抓好班子成员学习。
(五)加强对本部门各类意识形态阵地的管理,做到在重要时间节点、重要活动场所举办重大活动前,要评估研判意识形态风险,采取相关应对措施。
(六)加强本部门干部职工的思想教育工作,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提升职工队伍思想政治素质。
(七)高度重视网上意识形态工作,切实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牢牢掌控网络意识形态主导权。
(八)在意识形态领域发现重大问题时,应及时表明立场,亮明态度,有理有利有节地开展思想舆论斗争。对在境内外各类媒体、互联网、出版物等公开场合发表同中央精神相违背的言论,非议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及重大决策部署,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的干部职工,应当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九)选优配强党支部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和专兼职工作人员。
第五条 抓好意识工作要求
(一)每年专题研究意识形态工作不少于2次,每年至少形成1份分析研判报告,提交学校党委。每月集体学习不少于1次,每季度集中研讨不少于1次。
(二)定期在党内通报意识形态领域情况,每年至少通报1次以上。
(三)党组织每半年向上级党委专题汇报1次意识形态工作。
(四)每年对本部门意识形态工作进行1次全面督查。
(五)强化制度体系建设。建立完善意识形态各项工作制度。
(六)重大情况应当及时与上级党委沟通,并向上级党委报告备案。
(七)将意识形态工作纳入到党支部书记抓党建述职评议、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的重要内容,强化对意识形态工作的考评。
合作发展处(校友办、基金会)党支部
2024年3月29日
(编辑/周朋 审核/吴旻)